省政协机关考勤制度
(2012年8月21日省政协秘书长会议通过,2017年8月30日省政协机关党组、秘书长班子联席会议修订)
为切实加强机关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范围
考勤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借用、聘用人员)。
二、考勤内容
考勤内容为工作人员出勤(含机关工作日、公差日)、缺勤(含病假、事假、旷工)情况。
三、考勤办法
1.考勤以处室为单位,采用在考勤表上签到方式进行。
2.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巡视员、副巡视员在办公厅办公室考勤;调研和委员工作室主任、副主任在各自分管处室考勤;专委会在编主任、驻会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在本专委会办公室考勤。
3.各处室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考勤范围工作人员的考勤工作,每周在考勤表上签字,下月第3个工作日送人事处汇总统计。人事处、机关纪检部门将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并在机关内网上公布。
各处室负责人为考勤的第一责任人,人事处、机关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责任。
四、请销假
工作人员需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请事假、病假1个工作日以内的口头请假。1个工作日以上的书面请假,由本人如实填写《请假审批表》,请假条应在请假起始日之前送人事处登记。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请假起始日之前填写《请假审批表》的,应按审批权限口头报告,假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补填《请假审批表》。
假期结束后,按请假程序进行口头销假。
因病请假10天以上的,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如遇特殊情况,医疗疾病证明可后补。
请假批准权限如下:
机关各处室和事业单位副处长(副主任等)、调研员、副调研员和科级以下人员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本处室负责人审批;3个工作日以上的,本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副秘书长或调研和委员工作室主任(主任委托的分管副主任)或相应专委会主任(主任委托的驻会副主任)审批;5个工作日以上的,逐级签字后报秘书长审批。
机关各处室和事业单位负责人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报分管副秘书长或调研和委员工作室主任(主任委托的分管副主任)或相应专委会主任(主任委托的驻会副主任)审批;3个工作日以上的,逐级签字后报秘书长审批。
调研和委员工作室副主任、专委会驻会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报调研和委员工作室主任或专委会主任或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调研和委员工作室主任或专委会主任或办公厅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秘书长审批;5个工作日以上的,逐级签字后报分管副主席审批,同时向主席报告。
副秘书长、专委会在编主任、调研和委员工作室主任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报秘书长、分管副主席审批;3个工作日以上的,经秘书长、分管副主席审批后报主席。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按累计请假天数的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待假期结束后补填《请假审批表》。如不履行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秘书长请假报主席审批。
机关组织的会议、活动需请假的,专委会主任向主席请假、其他厅级干部向秘书长请假。
厅级干部外出、处级以下干部公休日离开本省,按照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关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工作的通知》履行请假报备手续。
五、考勤要求
1.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要集中精力,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离岗位。
2.各部门要如实考勤,由本人在考勤表上签到,不得代签。如弄虚作假,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六、考勤结果使用
1.考勤结果作为机关工作人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和干部考察的重要依据。
2.工作人员因病(不含重大疾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扣发10%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累计超过两个月的扣发20%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累计超过三个月的扣发30%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累计超过半年的,扣发全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
3.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将依据《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精神,予以处理。
七、附则
1、本制度由省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
2、本制度从2017年10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