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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 关于我省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建议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6-11-09 09:39    被阅览数:

第一提案者:陈慧

  2014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其总体目标是:力争在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用2年至3年时间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其中《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中明确规定: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规范处置。对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要制定处置办法,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言人沈丹阳表示,在全国公车改革中发挥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作用。商务部将采用三个具体措施:一是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拍卖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运营;同时防止没有拍卖资质企业家违法开展各类竞价业务,扰乱秩序。二是规范业务流程,保障服务品质,引导拍卖企业参照《机动车拍卖规程》等行业标准,明确操作流程,规范业务操作。三是加强业务指导,鼓励做好网络拍卖与现场拍卖相结合,加强信息公开透明,确保处置工作的有序和高效。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车拍卖除了要有细化的流程、精密的安排,最重要的是公开拍卖结果及拍卖所得的流向,让公众看得清楚,看得明白”。
  针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一事,山西省政府于2014年12月15日召开了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就扎实推进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保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等作出重要部署。山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也印发了《
山西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明确说明“取消车辆的处置采取强制报废和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据调研,实施这项工作过程中,基本上是将公务用车统一收回当地财政局后,进行统一处置。实际操作中还要细化封存停驶、鉴定评估、集中处置等步骤,容易出现以下问题:1.公务车辆收集难,原始证件收集更难,保险凭据及时间确定时效期限难,车辆集中后管理难度大,车辆发动机、车架与档案查询核实,车辆违章违法行为查询处理,车辆的交接、交割等。2.公务车辆的车况、随车工具、备胎、钥匙及相关证件,车辆行驶里程、发动机号、车架号、登记时间、发证时间、车辆检验合格时限、保险费缴纳时限等核定、核查、登记,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公务车辆所属单位与财政局的交接等工作繁重。因此,需要极高的具有专业条件和相关资质的企业来协助政府办妥此事。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近期,在一些地市在公务车处置中出现不严格按照《指导意见》来实施,如:忻州市财政局在2014年《忻州市公务用车资产处置拍卖服务机构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招标编号:[2014-300]J130-C27)中,设定评估、拍卖机构门槛低、甚至将不具备拍卖资质的交易中心等机构也允许报名并最终入围处置忻州市公务车。这些不具备资格的机构用不正当的低价中标,不仅扰乱了正规的政府招标采购,使真正有实力有能力的机构无法为政府服务,也在政府车辆处置中埋下极大隐患。而这些问题的关键是政府采购中只注重收费的高低,并不注重中介机构综合实力。另外,我省一些车改先行的地方和单位在公车拍卖中先后暴露出许多有失政府诚信和腐败的现象存在。比如:有的将车上的诸如导航仪、CD机、安全锤、备胎等设备私自拆卸掉,使公务车不完整或存在安全隐患,造成车辆的人为瑕疵,导致评估拍卖价格过低;有的在评估环节上大做手脚,单位内部人员在评估时故意泄露信息提前打招呼,把评估价格做得很低,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有的在拍卖环节上实施暗箱操作,并通过幕后策划使公车以极低价位落入曾经的使用人或原有司机等相关人员手中,使腐败之风变相泛滥。
  所以,我们建议:
1、严格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按照《指导意见》来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来实施这项工作。严禁不具备评估、拍卖资格的企业或机构来处置公务车。同时在选择机构时要以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历年业绩、专业程度、社会贡献、信用评级作为综合考核的要求,而不能仅以收费的高低来考核,这样会给无信用无实力的中介机构拥有投机的机会。给政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实施。选择专业的评估、拍卖机构,不仅要提供全套详细的法律文书来保障车辆处置后没有后遗症,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还要满足纪检、审计、检察等监督机构的要求。同时还要相关部门,包括:公务车的所有单位,上级单位,纪检、检察,交警等部门进行通力配合,共同监督,保证公务车在评估、拍卖环节阳光透明的实施。
3、严格规范收费标准。一般的评估机构收费标准是按资产原值或净值按比例取费的,但由于评估到拍卖有一定的时间跨度,导致评估的价格有时会背离市场价格。所以评估机构评估后应按最终拍卖成交价来按比例收取,这样不仅能防止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偏离也能保证车辆的有效处置。而拍卖机构的收费标准是《拍卖法》规定的,以拍卖成交价来取费,这样的收费方式与成交价直接挂钩,既可以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也可以促使拍卖环节过程细化、阳光透明,安排有序。
4、加强监督检查机制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车改全过程工作机制,周密制定改革方案,明确改革时限。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方针政策都能落到实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收缴、拍卖全过程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实施中出现违反车改规定的行为,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提高政府的公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