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省委建议——应更加重视山老区采煤区农村饮水安全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5-06-24 15:29 被阅览数:次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饮水安全,但受特殊的气候、地理、地形条件及高强度资源采掘等因素影响,一些地方尤其是山老区和采空区又现水源不足、水质不达标和工程效益不能充分发挥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原有工程建设标准低。山老区如建设与平川地区同等标准的饮水工程,费用远远超出国家投资建设标准。因此一些人口较少的山庄窝铺只能建设投资较小的旱井集雨工程,遇到干旱年份,水源保证率低,吃水问题难以稳定解决。同时,旱井集雨多建在农户院里,家禽粪便在蓄水过程中流入旱井,影响旱井水质。这类问题主要在忻州、吕梁、临汾一些山区,涉及2066个自然村、35.96万人。
二、环境破坏影响水源、水质。煤矿废弃后在巷道内长期积聚的老窑水矿化度、硫酸根离子等指标严重超标,使地下水水质恶化。比如太原市清徐县的平泉村,尽管通过多年努力实现了自然复流,但出流后的水质发生了变化,水的矿化度、硫酸根离子等指标严重超标,不能饮用。全村1100人的饮水问题只能通过1眼300米的浅层井来解决。晋祠泉域149眼岩溶井水质综合评价指数的检测结果为较差,也不宜作为饮用水。据有关机构估算,全省因采煤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高达4000亿元。矸石堆、弃渣堆,煤矸石总方量约103万方,水质污染潜在危害大、水质检测能力不足。同时,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以及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对农村饮水水源也带来极大的潜在危害。这部分涉及2343个自然村、104.57万人。
三、工程年久老化。在山老区、采煤区以外的其他地区,部分投资较早工程存在着水源变化、水质不稳定和老化失修等问题,导致5237个自然村、302.06万人出现饮水不安全情况。
四、工程管理不善。一是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的政府责任制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导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地保护、水质检测、运行维护、水价核定与财政补贴等综合性工作未能及时做好。二是由于供水价格普遍低于成本水价,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大修费、维修养护费、水质检测年运行费等关键费用没有落实或全额落实,导致工程难以正常运行,很多工程带病运行、甚至提前报废。三是工程水源地保护资金、措施缺失,导致工程水源地存在着水质污染、备用水源建设不足等安全隐患。同时,规模以上工程信息化监控、调度、处置等手段滞后,也导致出现紧急情况时难以科学应对、及时处置,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上述情况涉及全省共有442.59万人,其中山老区104.57万人,采煤采矿区35.96万人,其他区302.06万人。
针对上述问题及其成因,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对山老区饮水安全工程标准低的问题,在规划和建设中,应特别注重水源可靠、水质安全、以加大旱井调蓄水能力建设为主、建设中心供水井为辅,加水质处理的方式来解决。在分布较为分散、当地没有可靠水源的村庄,主要建设硬化集雨场、较大容量的调蓄水池,配套水质处理设备。在分布相对集中、当地有可靠地下水水源的村庄,可打深井作为中心水源,辐射供水到邻近村庄。对连片采煤区,使用地表水、建设集中供水工程为主,通过联通现有水库工程和建设小型调蓄水工程,加水质处理的方式来解决。对其他区,加大水源工程、管网工程、水质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备用水源建设,提高集中供水工程比例、人口覆盖率及自来水入户率。
二、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体系。
1、推进工程产权明晰制,落实管理主体。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跨乡镇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产核实、登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产监管;以政府投资为补助兴建的不跨乡镇的联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集体所有。
2、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处置体系。制订农村饮水保障应急预案,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启动应急供水方案,确保饮水安全不受影响。
3、加强县级农村饮水水质检测、监测能力建设。建立水厂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自检、县域巡检、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等相结合的水质管理体系,落实水质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和经费,保障农村饮水水质检测、监测工作常态化。
4、制定合理水价和收费办法。引导社会资金支持饮水工程建设管理,积极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饮水安全工程建成运行后,在受益范围内对供水成本、供水水价和水费收支等运营情况应进行公开,接受农民监督,确保供水工程发挥最佳效益。广泛宣传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农民的饮水安全和健康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