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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西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信息来源:提案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8-11 11:39    被阅览数: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西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调研和委员工作室: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西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已经政协第十三届山西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协山西省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西省委员会

提案工作条例


(1994年12月27日政协第七届山西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8月31日政协第八届山西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1月6日政协第九届山西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12年1月7日政协第十届山西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19年8月23日政协第十二届山西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24年5月31日政协第十三届山西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25年10月11日政协第十三届山西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为推动山西高质量发展、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西篇章凝聚团结奋斗的力量。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和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省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省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西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协商确定承办单位,按照分口交办的原则交办提案;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政协、山西省军区和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一)主动接受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加强与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政协办公厅、山西省纪委监委机关、 山西省军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二)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加强与市、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省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以及全省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以联名方式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第一提案者位置,参与提出联名提案的其余委员应署名;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通过山西省政协门户网站履职服务平台或山西政协移动平台提交。提案委员会收到提案后应当及时反馈提案者。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以及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的成果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近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

提案立案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提案者。

第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 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

(十三)超出本省管辖职权范围的。

不予立案的,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并书面反馈,视情以意见和建议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照分口交办的原则,提案委员会应及时送交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政协办公厅、山西省纪委监委机关、山西省军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方面承办。

第二十一条  在反馈审查意见之前,提案不得公开。审查确定为不公开的提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提案,反馈后方可公开。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山西省政协办公厅、山西省纪委监委机关、山西省军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各市中共党委、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

提案办理复文通过省政协门户网站送交提案者,同时书面报送分口交办单位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提案,分口交办单位应指定主办和会同办理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三)在办理提案的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或直接与承办单位取得联系,了解有关提案的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认真填写《提案答复征询意见表》,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和承办单位反馈对提案办理情况的意见。

(四)各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主动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如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答复。

(五)每年度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分口交办单位要及时总结,并于当年十一月底前向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采纳提案意见建议情况表》。

(六)提案办理完成后,提案委员会向提案者发送提案办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督办由省政协主席会议统一部署,省政协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六条  重点提案从立案的提案中遴选,数量为立案提案总数的 10%左右,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委员小组的重点提案,原则上不少于重点提案数量的20%。

第二十七条  各民主党派省委会、有关人民团体、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推荐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组织召开有各推荐单位和有关提案承办单位参加的重点提案选题协商会,协商提出重点提案及督办单位、督办方式建议,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后,由省政协主席会议审定,以政协山西省委员会文件形式印发。

第二十八条  督办重点提案,采用党政领导领办、政协领导督办、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协办、相关单位具体承办形式,通过协商座谈、视察考察、调研、走访等方式协商办理,可邀请提案者、承办单位、有关专家学者参加,具体由省政协办公厅、提案委员会和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政协山西省委员会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牵头协办的重点提案,应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督办情况。提案委员会负责汇总,年底向政协山西省委员会主席会议汇报。

第三十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未按期办理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催办,必要时对提案办理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二条  对提案的办理情况,在年度最后一次省政协常委会会议上,由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三条  对于优秀提案、办理提案先进单位、办理提案先进工作者,政协山西省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表彰活动每届举办一次,每届政协最后一年召开表彰会。

第三十四条  为做好优秀提案评选表彰的基础工作,发挥经常性激励引导作用,提案委员会每年遴选一次年度好提案。

第三十五条  优秀提案一般应为年度好提案,数量为50 件,评选条件为:

(一)选题精准,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经过深入调研,反映情况准确,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前瞻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所提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解决问题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办理提案先进单位从全体承办单位中评选,数量为25个,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做得到的认真负责办理,做不到的直截了当给予答复。

(二)办理工作有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三)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提案办理落实。

(四)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七条  办理提案先进工作者从全体办理提案工作人员中评选,数量为25名,评选条件为:

(一)对待提案办理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

(二)工作有思路、有举措、有创新,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办理任务,业绩突出。

(三)积极为提案者知情明政、调研视察、沟通协商做好服务。

第三十八条  优秀提案、办理提案先进单位和办理提案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或者提案者自荐;办理提案先进单位由8个分口承办单位或提案者推荐;办理提案先进工作者由承办单位推荐。推荐结果经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初选,征求省政协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意见后,提交政协山西省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审议,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以政协山西省委员会文件形式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九条  年度好提案从当年立案提案中遴选,数量为当年立案提案总数的 5%左右。遴选条件参照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第四十条  年度好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征求省政协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省政协主席批准,由提案委员会向提案者发送年度好提案证书。遴选结果通过省政协所属新闻媒体、委员履职平台等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提案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山西省政协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晋协发〔2021〕17号)和《山西省政协年度好提案和优秀提案评选办法》(晋协发〔202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