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30年代,边区的广大农村受封建礼教束缚,女性的婚姻都是由父母一手包办,有的女性甚至成为童养媳、妾,被买卖虐待等。1941年7月7日,边区政府颁布了《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婚姻条例》),使边区女性的命运得以改变。
早在1940年8月,晋察冀边区政府在施政纲领中就提出反对原有的婚姻恶习。1941年7月7日颁布并实行的《婚姻条例》中,规定了“婚姻自主”“废除婚姻恶习”“寡妇再嫁,他人不得干涉”“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等条例,尽管内容比较简单,但具备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晋察冀日报》在为《婚姻条例》所刊发的社论中重申:男女在一切方面都应该平等,这已经不成为一个问题了。在宣传男女人身平等的同时,边区政府还积极鼓励女性走出家门从事生产,以此来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对于多年来奉行“男主女从”观念的边区广大女性来说,可以挺直腰杆和男人一样说话、一样平等有尊严地生活,是一种革命性的变化。如某村村民高苏的参加纺织互助后,婆婆对她的态度也改变了,高苏的工作回来晚了,婆婆总是给她留着饭。妇救会扮演着在妇女身后撑腰杆的角色。许多妇女说:今天有人给咱们做主了,替咱们说话了。
婚姻的自由特别表现在离婚的自主权上。《婚姻条例》规定了可以依法离婚的情形,主要包括:一、充当汉奸或有危害抗战行为者;二、有重婚行为者;三、感情意志根本不合,无法继续同居者;四、与他人通奸者;五、虐待他方不堪同居者;六、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七、图谋陷害他方者;八、生死不明过三年者(抗日军人不在此限);九、被处三年以上之徒刑或因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
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让女性在封建家庭经济生活中没有任何发言权。在边区,妇女通过参加生产,获得了经济上的收益,家庭中的经济地位也随之提升。解放区实行土改后,女性与男人一样分得了土地,进一步提升了女性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随着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女性还获得了受教育和参加文化活动的权利。很多青年妇女为了学习文化,早起晚睡,拿出自己的钱买灯油,守在油灯旁进行学习。
随着边区新《婚姻条例》的宣传贯彻,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开始为人们所接受。1943年6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发布《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权执行问题的决定》,对女性继承权问题作了规定。男女平等自由的婚姻形式成为边区家庭构成新模式。
在当年的晋察冀边区模范妇女大会上,有这样的宣言:“我们会下地做活,能参加战斗,也能当干部管理边区大事。特别在生产上,在对敌斗争上,创造了很多出色的成绩,发挥出巨大的创造天才,表现出我们妇女一点不弱。”(冀党妍)